▲男子申請「青蛙壯奶」商標,四處向飲料業者提告。(圖/資料照)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66歲朱姓男子今年2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青蛙壯奶」,8月獲准取得商標權後,竟連續控告市面上多家販賣「青蛙撞奶」的店家違反《商標法》,新北地檢署10月時才將被朱男提告的三重林姓攤販不起訴,現再將板橋區另一家冷飲店不起訴。
朱男指控,自己已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青蛙壯奶」商標權,但市面上有很多飲料店,都在他沒授權的狀況下,「擅自」使用「青蛙撞奶」當做飲料名稱,觸犯《商標法》。
朱男10月時才指控,三重區三和夜市一家賣「青蛙撞奶」的66歲林男違反《商標法》,隨後又控告板橋區莒光路一家冷飲店,讓業者相當詫異「我們已經賣青蛙撞奶20多年了,怎麼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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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青蛙撞奶」一詞在市場存在數十年,僅為商品說明性文字,與朱男註冊的「青蛙壯奶」商標意象並不相同,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有所誤解,且朱男提告的攤販經營時間遠比朱男註冊的時間還久,並沒有特別針對、惡意使用的情形,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