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被控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施壓、關說,收取業者50萬元不法利益,案件纏訟11年,最高法院去年12月依圖利罪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高志鵬4日上午10時需報到入監,但是他前一天傍晚5時許「出招」,遞狀聲請延緩執行,雖然北檢沒有准許,但是報到時間過了高志鵬沒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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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無正當理由,檢方不會准許延緩入監。如果受刑人拒不報到入監,檢方依法可簽發拘票拘提。
判決指出,東豐閣公司在台中市的國有非公用市場蓋設地上物,但因未合法承租,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打算拆除,該公司負責人謝聰烽找立委高志鵬,請託向國有財產局施壓,先承租再購買該土地,事成後將捐錢給他。
高志鵬於是利用立委身分,在2007年1月及3月要求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到他的立院辦公室,施壓關說後,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同意不拆除東豐閣的地上物,並同意其承租案,高於是獲得該公司的50萬元獻金。
同年6月29日,高志鵬又邀請國有財產局官員到他辦公室,要求對方同意以優惠價格讓東豐閣公司購買土地,但國有財產局認定該土地公共設施建蔽率明顯不足,不符合投資計畫不同意讓售,東豐閣也因此未交付250萬元的報酬給高志鵬。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依圖利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半。高提上訴,去年12月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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