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 大幸福公司指台灣司法曲解越南法令

魏家101股權賣日商200億? 頂新集團:毫無所悉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頂新混油案前董事長魏應充一審無罪、二審改判15年,魏應充等人已上訴三審,檢方先前依據越南工商部函文,指稱賣油給頂新公司的越南大幸福公司沒有取得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證明而據此起訴;但據外電報導,大幸福公司已取得主管機關「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的函文,函文指出依據當時的越南法令,公司出口食品時根本不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而這張證書也不是食品安全或質量的證明;大幸福公司不解為何台灣司法機關要曲解越南法令。

大幸福公司指出,從2011年到2014年,大幸福將作為食品原料的動物油脂出口給頂新等公司,根據越南法令的規定,不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也沒有任何公司取得這個證書,這個證書也不是食品質量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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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台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卻依據越南工商部函文,認為大幸福公司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因此大幸福公司外銷給頂新公司的油脂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用於食品,並據此起訴頂新集團的魏應充等人。

大幸福公司認為,台灣司法機關曲解越南法令,並冤枉大幸福公司及頂新公司等人,工商部根本不是大幸福公司的主管機關,大幸福於是向越南主管機關「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聲請證明。

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於去年十一月間回函表示,從2011到2014年,大幸福公司已經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的動物油脂,依據法令,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時,完全不須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當時也沒有任何公司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事實上,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也不是食品質量的認證。

頂新混油案,台灣的司法機關,一審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而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魏應充十五年徒刑,由於二審法院認為越南工商部問過農業部的意見,採用工商部回函見解,指大幸福公司出口油品給頂新時未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大幸福公司外銷的油品只能作飼料用而不能用於食品;但如今大幸福公司取得主管機關「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的回函,函文直指從未收到工商部的發函詢問此事,而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根本不需要該證書,顯見二審法院認定的與事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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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報導,大幸福公司表示,除了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回函之外,越南的司法部也發文指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發給生產和經營食品的單位,這個證書不是食品質量證明,也不是出口的必要文件,公司要出口食品時依照的是進口食品國家的要求,不理解台灣司法機關為何誤解越南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