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勞保老年年金月領還是一次全領哪個好,有專家建議可從4點了解自己何時勞保及身亡後親屬、繼承人領款等規定,便可提早避免多繳保費卻少領年金窘困,還可能因此閃過最慘的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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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下舉例說明,民眾可了解在民國98年1月1日前、後就有勞保者的請領差異之外,其繼承人是否具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差到202萬元,當然也因為無繼承人年金得送給國庫情況,這就是許多專家提到勞保條例修法趨於嚴格,出現繳很多卻領得少,或者沒有符合規定資格繼承人續領遺屬年金者,白繳了保費送給國庫結局,因此引發外界有人認為商業保險都還有還本機制,該條例規定可能過於嚴苛的看法討論。
一、98年1月1日投保前可二擇一
民國98年1月1日前曾加保勞工保險者,等到退休時即具有選擇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年金老年給付的權利。反之,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才有勞工保險者,無具一次請領資格,只能選擇月領。
二、繼承者領取年金有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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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民眾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的遺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除可轉為遺屬年金外,也有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但須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若是在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則是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一半金額給付。
舉例來說,65歲退休者在第一項規定時間點以前有勞保,年資30年、平均投保薪資最高的4萬5,800元。
(1)選擇月領年金給付:即每月可領取30年X45,800X1.55%(替代率)X0.8(提前領)=1萬7,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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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幸領取兩個月後身故,此時只領了3萬4,076元(17,038X2)。但因是在98年之前加入勞保,家屬或是繼承人若符合請領條件,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領遺屬年金。
(2)領回老年年金給付標準額一半:即繼承人可月領8,519元(17,038/2)到終身或請領資格終止時。
(3)選擇老年給付差額金:繼承人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即206.1萬元(30年年資、共45個月基數=15X1+15X2,45X45,800=206萬1,000),但須扣除已領的2個月年金(2061,000-34,076),繼承人可一次領取202萬6,924元。
由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者,退休時可二擇一。若是選擇月領老年年金給付者,較對繼承人有利,主要是因為民眾於請領途中身故後,法定繼承人也能改為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方式,只是要先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便可請領到親屬身亡後的老年給付差額。
但若之後有勞保者在請領途中期間身故,繼承人因無像上述有選擇老年給付差額金的請求權,無法一次領回202萬多元,只能選擇每月領回老人年金一半金額。
三、請領年金採順序、資格要件
繼承人是否能順利請領到遺屬年金,須再注意2點。
(1)給付繼承人有順序分別。依規定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等5項次序。若民眾單身也無以上的法定繼承人親屬,則該筆老人年金歸國庫。
(2)須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配偶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或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的基本工資2萬3,100元。
子女者,須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者,或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基本工資2萬3,100元。
舉例來說,民眾在請領勞保老年給付2個月後過世。假設生前已與太太離婚的話,配偶就不符合以上所稱的條件,不能領。子女若都成年上班,且薪資超過基本工資,也不能領。其父母、祖父母也過世無孫子女,該筆遺屬年金也依法歸國庫。
四、條件嚴格 繳保費大於年金又得送給國庫
假設民眾勞保30年,勞資雙方每月總繳保費為4萬5,800投保薪資X11%費率X90%員工與雇主共負擔9成=4,535元,30年下來的總繳保費就是4,535X12個月X30年=163萬2,600元。
一旦領了2個月勞保老年途中期間病逝,總繳保費163萬2,600元扣除已請領的3萬4,076元(請看二計算式),餘額為159萬8,524元(1632,600-34,076)的差額,又遇到無以上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可接續請領遺屬年金者,餘額則是歸於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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