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搜蘿莉露胸照加臉書好友 渣男誘少女傳裸照遭法辦

▲▼ 女學生,女孩,女生,制服。(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無賴張平時喜歡在網路海搜裸露照,某次找到一名國中少女的露胸照,更進一步引誘她傳裸照。(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張姓男子喜歡在網路收集蘿莉的裸露照,某次張男搜到一名國中少女的露胸照後利用臉書與她取得聯繫,張男兩次傳訊引誘少女傳自拍裸照及影片遭到拒絕後,也因少女告知家長而遭警方法辦,新竹地檢檢察官認,張男已犯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罪嫌,日前將他提起公訴。

張男(28歲)專門在網路搜尋少女裸露自拍照,2017年8月間在網路找到到一名14歲國中少女自拍露胸照,相準目標後利用臉書加好友方式與少女成為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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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取得少女的裸照與各種裸露影片,張男隔沒幾天就利用臉書私訊少女,留言:「哥哥想看你的胸部」、「我可以看影片嗎?」、「想看你拍影片給我看,可以嗎?」、「想看你的奶」、「有沒有摳X的新影片?」、「跟別人打砲了嗎?」、「我可以看影片嗎?那個下面的」等不雅文字騷擾少女。

少女第一次收到訊息強烈拒絕後,張男不死心,隔了2日又再傳之前網路抓到的少女自拍裸胸4連拍給對方,並傳送文字「奶」、「要我說,你的東西在網路瘋傳嗎?」等文字,以這種方式引誘少女2度自拍,少女再次拒絕後同時跟家長表明遭到騷擾一事,因而報警處理。

張男被檢警傳喚到案後坦承騷擾一事,卻辯稱只是出於好奇才如此。檢方認為,張男已犯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及影片罪嫌,日前將他提起公訴。

律師錢炳村表示,網路上誘拐未成年拍攝猥褻裸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刑責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罰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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