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關姓男子去年7月間酒後牽行機車,被警方攔下認定是酒駕,不只被裁罰9萬塊錢,還被吊銷駕照3年;關男認為自己只是坐在機車上,並沒有酒駕情事,向新北地院上訴,但法官調查後認為不論是牽行或是坐在車上用腳滑動,都算是駕車行為,且警方蒐證影片中也有引擎發動的證據,判關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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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的解釋,「駕駛」是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以機車來說只要機車於發動狀態,保持隨時可以立即移動行駛狀態,就符合駕駛定義,即使駕駛人沒有坐在駕駛座位上也算。
關男聲稱當時他從台北市信義區喝完酒後,坐計程車回家休息了一陣子,認為自己已經退酒,所以去把機車牽回到住處,為了怕有酒駕的狀況,他不僅沒有發動引擎,還是用牽行的方式,但仍遭警方開罰;但警方的密錄器中有錄到關男親口說「發動是因為要讓我比較好推」等語,因此法官不予採信。
判決書指出,關男發動引擎後在道路上,不論是以牽行或是坐在車上用腳滑動,都可能因為酒後失控造成危險,認定原處分無誤,判關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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