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欣欣客運672線公車駕駛王男,2018年10月間,在車上發現一支手機,擔心是乘客遺失,隔天好心送往警局,沒想到卻因此吃上侵占官司,原來是手機主人吳姓女子,懷疑司機太晚送回而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覺得事情很單純,認為不用浪費司法資源傳喚當事人訊問,直接處分不起訴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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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是在2018年10月18日,搭乘672線公車時,不慎把手機遺落在車上,等到發現不見的時候,就去警局報案遺失,其實,當天傍晚5點多的時候,該班公車王姓駕駛,就已經在他的駕駛座後方,發現一支用粉紅色護套包著的黑色Samsung Note8手機。
王男隔天上午上班前,親自把撿來的手機送到總站附近的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辦理拾得物招領,沒想到,王男後來接到警察通知,要去警局製作做被告筆錄,原來是吳女疑似懷疑他沒有一撿到手機就送警局,告他涉嫌侵占遺失物罪。
但是檢察官看完相關拾得物公告招領清冊等事證後,認為王男從頭到尾沒有侵占手機的問題,認為不需要浪費司法與社會資源再傳喚雙方出庭,做沒有意義的訊問,直接處分不起訴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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