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冠上「毒品專庭」就能防堵毒品氾濫?

DRUGS,毒品,手銬(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擬設置毒品專庭,但專庭不該只是為了結案的便利,而是以此為平台,結合各項資源矯治施用毒品者,才能徹底解決毒品問題。(圖/視覺中國)

司法院近期修改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設置毒品專庭,專辦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案件,使審理該類案件能明案速斷、疑案慎斷,並希望法官迅速累積毒品案件的審判經驗,以久任、專辦為原則,俾利於法律見解一致,量刑妥適,並提高裁判品質及辦案效率。

然目前實務運作情形,毒品案件的法律爭議已大致趨於一致,就以販賣毒品為例,早期認為賤買貴賣或以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還有機會論以轉讓毒品罪,惟近期見解已多認為販毒為重罪,若無利可圖,無人願甘冒重罰為之,因此只要有償轉讓都有營利意圖,構成販賣毒品罪。所以,統一法律見解似乎不是設置專庭的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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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審理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猶如審理殺人、放火等罪一般,都是依照證據認定,並不需要什麼特別的專業,「久任、專辦」對於證據取捨、量刑範圍或許會趨於定型,較容易被臆測,但未必會更高明;「明案速斷、疑案慎斷」更是辦案的基本常識,用來當作設置專庭的理由,更是牽強。

司法院設置毒品專庭真正的目的,講穿了只是在回應外界對於法官不專業的質疑,廣設專業法庭來形塑「專庭等於專業」的假象,以及解決司法院念茲在茲的結案速度問題。此次設置毒品專庭的目的,嚴重誤解台灣毒品氾濫的因素。

台灣毒品氾濫的真正問題不是在製造、販賣、運輸,而是在施用。傳統上認為,只要斷絕源頭就可以減少施用,可是多年實務經驗結果來看,能抓到的大毒梟有幾人?司法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總是針對賺取蠅頭小利的小藥頭,而這些小藥頭因密集施用毒品後為了籌措買毒費才會去販毒,因此施用毒品人數增加,販毒人數也隨之增加。若毒品專庭只著眼於重大毒品犯罪的預防效果,而忽略了所有毒品案件最初是施用毒品而起,其根本思維卻是錯誤的。

傳統的防毒思維有必要改弦易轍,若需求減少,供給自然就無法增加,因此應將目標設在矯治施用毒品者,而非著重在懲罰販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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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刑事政策,都在強調犯罪者復歸社會的模式,紛紛援用傳統監禁以外之處遇模式,例如採取社區處遇,希望藉此讓犯罪者能夠重新適應社會,並可彌補監禁矯正效能的不足,避免監禁人犯惡習相傳的弊端,間接節省公帑。至於社區治療的實施及監控,則由法院為之。因此,毒品專庭成立的價值,不該只是為了審判上結案的便利,而是要以該法庭作為平台,結合各項資源來解決台灣毒品氾濫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毒品法庭是由法官主導,設有多元處遇,包含法治教育、團體課程、諮商輔導、門診治療、就業訓練、社會勞動、罰款、短期監禁、長期監禁或有期徒刑等。為達成此目標,法官必須與檢察官、辯護人、觀護人、執法機關、處遇機構及社區整體合作,以司法強制力為基礎,持續的監督、即時且彈性的獎懲制度,漸進式地改善吸毒者的用藥行為。實證結果也顯示,確實有效減少毒犯再犯的比例。

就台灣司法實務現狀有可能達成嗎?台灣社會將毒犯當作社會邊緣人,視而不見,僅有幾處醫療院所在行政院半要脅下辦理毒癮治療業務,而各縣市設置的毒偵中心多屬任務型編組,經費也不充裕,執政當局願意投入司法的成本極低。法院無觀護人配置來處理成年人成癮戒治輔導,且法院向來性格孤傲,不擅與政府機關、民間組織合作,而要斷絕毒癮並非只靠個案就能竟其功,需仰賴家庭、朋友相互配合才能奏效,但司法體系只將法官定位在審判,審判並無配合政策取向、社會治安的義務,法官心中的正義不必然要符合社會的期待,且執行更是檢察官的事,成效如何與法官無關,法院沒必要、也沒能力結合社會資源投入毒癮治療再社會化的工作。

在毒癮戒治場所缺乏、經費不足、法院意願不高,以及法官缺乏與社團互動的現行體制及實務運作現狀下,毒品專庭能做的,大概只是提高辦案效率,其他成效則免談。這種毒品專庭的設置注定失敗,根本無助於解決毒品氾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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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