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警分局長李世昌 收賄572萬判刑定讞須入獄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高雄市警局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包庇電玩案,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警局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在擔任巿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期間,長期包庇電玩業者,收受賄賂572萬元,遭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他判刑8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3日自為判決,仍認定收賄21次,改判有期徒刑6年4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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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2015年10月間,高市警局爆發員警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業者弊案,檢調單位3年來執行多次搜索。其中涉案官階最高的三線一星、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間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透過白手套葉嘉雄、彭達明,向業者收受賄賂,並在排班取締賭博電玩時,放水不排臨檢或洩漏臨檢時間。

檢調單位清查,李世昌按月收受位在大樹、鳳山、橋頭、阿蓮、岡山、仁武、鳥松、大寮、前鎮、林園、大社、彌陀等區共30家賭博電玩業的賄賂,賄賂金額分別為40萬元至80餘萬元不等,前後共計21次,金額高達1144萬元。其中李世昌將半數的賄賂收為己用,其餘賄款分給專勤組副組長(警務正)林振宏,各分得賄賂572萬元。檢方對2人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林振宏因涉及其他收賄行為,另案審理。至於李世昌涉案部分,雖繳回犯罪所得,但一二審法院仍都認定他犯下「違背職務收賄罪」,共計21罪,均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李世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13日自為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均算錯收賄金額,加總誤為1146萬元,經更正為1144萬元後,改認定李世昌收賄21次,總計572萬元。其中14個罪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剩餘7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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