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外兼職一案,監委王幼玲、蔡崇義14日指出,管中閔部分兼職有申報,其他卻沒有申報,明顯是「知法犯法」,粗估管16年來未申報兼職的所得加起來超過1800萬。對此,台大發聲明回應,針對教育部來函以「107年7月31日已兼任獨立董事者」提報名單,管中閔當時已辭卸獨董職務,無兼職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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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管中閔在外兼職一案,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指出,粗估管中閔16年來未申報兼職的所得加起來超過1800萬,管在台大任職期間未申報兼職部分,會請台大處理,因此要請「管校長辦管教授」,教育部有督導之權責。
台大對此已4點聲明回應,1、關於大學教師兼任獨立董事資料,台大前依教育部來函以「107年7月31日已兼任獨立董事者」提報名單,管中閔當時已辭卸獨董職務,無兼職情事,在此澄清。2、台大於107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職務,於台大發文同意後始生效力;日後將不致發生教師至營利事業追溯兼職之情事。3、另台大刻正研修台大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以確立法制。4、至於有關監察院的報導,校方將會在收到函文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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