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桃園1家衛生公司2017年5月間派人到新竹市的住家信箱、水管、鐵門及電錶貼抽水肥小紙條,竹市環保局發現並打電話查問,同時發現水肥公司有2車在抽水肥,遭環保局認定在新竹市任意張貼違規廣告,違反件數117件,污染環境行為事證明確,並請當事人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37萬8千元。水肥公司不服向竹市府訴願遭駁回,再向新竹行政庭訴請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新竹行政庭法官認,新竹市訂定的命令不符法律母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認定市府裁罰是可議的,因此撤銷罰款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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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全衛生表示,根據1980年台灣省衛生處及1995年環保署函「為維護市容觀瞻,加強取締違規小廣,依廣告上刊載之電話號碼,舉發電話所有人,如電話主非為汙染行為人時,請其舉證再據以告發處罰。」處罰之對象,應為汙染行為人。
信全表示,原處分援引新竹市政府2015年9月2日公告類似違法公告作為處分依據,已逾越母法範圍,就屬違法,逾越法律保留原則。且竹市府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基準表所謂「整張廣告物使用黏著劑黏貼於定著物上,不易清除者」違反明確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而裁罰處分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及比例原則,要求撤銷處分。
竹市環保局向法官表示,環保局依廣告內容打電話號碼,與廣告物刊登事實相符,且信全也執行抽水肥業務,認定信全的廣告是成告做為招攬業務用,是廣告實際管領人,他們也做了查證義務。環保局依環保署函字及新竹市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基準表規定,認定原告違反117件,共罰37萬8千元,處分沒有不當或違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調查,信全衛生確是張貼小廣告的行為人,若張貼小廣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也應由原告負責是沒錯的。不過法官認,各級法院在審案時得為具體法規審查,認定若有牴觸憲法及法律時,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因此針對新竹市府2015年9月2日法規命令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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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環保局裁罰依據是適用竹市府2015年9月2日公告,不過法官認定該公告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因此認定環保局裁罰依據是具可議性。
法官認,信全衛生確有在竹市張貼小廣告,遭環保局依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的命令裁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因此環保局裁所有違誤,撤銷所有罰單,判原告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