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李姓男子日前在捷運七張站搭手扶梯時,被路人指控涉嫌偷拍站在前面的短裙辣妹,李男依妨害秘密送辦後,向檢察官喊冤辯稱,他只是在搭手扶梯時,右腳往上多跨一階,右手拿著手機靠在大腿上而已,沒有偷拍,因警方當場也沒發現偷拍照,台北地檢署最後以證據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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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被控2018年6月11日下午,在搭乘七張捷運站往1號出口的向上手扶梯時,趁站在前方的短裙辣妹沒注意,將手機開成錄影功能,伸進辣妹兩腿間,偷拍裙底內褲等隱私,站在李男後方的陳姓女子發現可疑,等手扶梯一到達1樓,陳女立刻超越李男,叫被害人報警。
捷運警察趕到後,得知李男一離開手扶梯就直奔廁所,和被害人一起等了8分鐘之久,等李男出來,就要求查看手機,雖然裡面沒發現任何偷拍照片,但警方仍根據被害人提告,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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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辯稱,他當天本來是要坐到新店站,因為肚子痛,臨時提前在七張站下車,所以一到1樓就直奔廁所,而他在搭手扶梯時,右腳往上多跨了一階,右手拿著手機靠在大腿上,期間頂多把手機拿起來查看LINE,絕無偷拍。
檢察官調閱捷運站監視畫面,只能拍到上行手扶梯乘客的背影,無法確認李男當時動作為何,頂多看到後方的陳女確實有刻意彎腰查看李男動作的樣子,但因為陳女案發後始終沒有到警局或地檢署作證當時目擊情形,而李男手機裡也沒有任何偷拍內容,因此以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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