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2018年5月間深夜騎機車等紅燈時,被騎警用機車的員警攔查,酒測值達0.23,當場遭告發酒駕,黃男向法院主張他停等紅燈並未發生危害,係員警無故攔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員警攔停舉發程序不符規定,裁定撤銷處分,警方對法官判決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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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騎車在台南市開元與長榮路口處停等紅燈時,被騎警用機車的陳姓員警,請到路邊停靠,表示要查驗證件。黃男當下表示他又沒怎樣,幹嘛要看證件?但員警仍請黃男路邊停車,說只是要查看一下證件,「如果沒怎樣,何必怕人家查」。
陳員取得黃男身分證後,即詢問黃男是不是車主?有無喝酒?黃男則回稱是本人,沒有喝酒。但陳員隨後拿出指揮棒型酒精感應器,要求黃男方吹氣測試,並說聞到黃男身上有酒味,黃男吹氣後酒測值為0.23毫克,當場被開單告發酒駕。
黃男不服舉發提告,主張他停等紅燈並未發生危害,係員警無故攔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駕駛接受酒測檢定,攔查的標準要「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程度,但員警攔停當事人時,並無上述情事。法官認為,員警是在當事人背後觀察長達5分鐘,經5、6個路口以上,才在開元路與長榮路口攔停,認為攔停舉發程序不符規定,裁定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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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此表示,舉發員警發動攔檢稽查是依據警政署頒「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見黃男行車不穩妥,才對他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本案未綜觀員警全部取締過程,僅以執勤員警片段言詞表達,認定其攔停程序有瑕疵,並不妥當。惟警方對法官判決雖然遺憾,但仍尊重,全案未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