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李姓女子因曾在社區管理委員會議時干擾劉姓女主任委員發言,事後劉女以此為由決定對李女提告。不料李女竟心生不滿,開始對著對方飆罵「不要臉脫褲子」,次數多達393次。劉女不甘受到汙辱,對李女提告妨害名譽求償30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是在同一時間、地點,連續對對方以同一言語為辱罵,因此判她僅須賠償劉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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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女在住家社區召開管理委員會時,曾多次干擾劉女發言,以及妨害會議進行,讓劉女氣得想對她提告。2017年4月間兩人在社區中庭巧遇,劉女見狀便開口表示要對李女提告,李女因此心生不滿,竟當場對著對方飆罵393次「不要臉脫褲子」。劉女事後不堪受辱,決定拿著錄音檔對李女提告妨害名譽,並求償300萬元。
法院開庭時,李女主張自己患有憂鬱症,受到刺激會導致自己不自覺的自言自語,當下是無行為能力的狀況,並指一切都是對方移花接木,否認有妨害名譽,侵害他人權益情形。
然而,李女以「不要脫褲子」辱罵對方是事實,且該詞彙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意味,客觀上足以讓人對劉女的人格及德行評價貶損。另外,李女雖主張有憂鬱症,並提出診斷證明,但卻無法證明其所患憂鬱症已達無識別能力之程度,因此不採信其說法。
另外,劉女主張遭到對方辱罵300多次,要以每次1萬元求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是在同一時間、地點以同一言語辱罵,因此認為賠償金額應改為1萬元較合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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