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與妻子婚後一年多離異,不料他卻主張婚前給女方的小聘禮金是「賣女兒」,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要求歸還24萬元,此外,黃男還要求女方歸還購買婚戒的一半金額,令前妻相當傻眼,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無法舉證聘金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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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黃姓夫妻2017年2月12日結婚,但隔年3月5日卻因個性不合分手。事後黃男主張結婚時所支付的24萬元小聘在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是「賣女兒」的錢,後來雖然有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但仍與賣女兒觀念無異,因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要求女方歸還。
另外,黃男還主張,結婚時雙方約定互相購買戒指贈與對方,他也花了10萬4000元購買,還幫女方代墊了5萬2000元,但女方事後卻只還了2萬1000元,最後還欠他3萬1000元,再加上24萬的小聘,他要求女方應該歸還他27萬1000元。
對此,黃男前妻反駁,婚戒依常理是男方於求婚時贈與女方的定情之物,且當初並無約定好要共同支付戒指的金額,但黃男卻在事後不斷向她追討,她出於無奈才答應分攤一半;至於小聘的部分,黃男前妻則表示,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的給付,雙方也未約定若離婚要歸還,且2人既然結婚,贈與的條件就已經成立,並無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審理時表示,按習慣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3條前段定有明文,但黃男提出的證據是由網路上所查到的資料,且有部分是對於事件的評論,另外還有人表示質疑,也有些是引述單方面的說詞,並不具有形式證據力,因此不採信他的主張,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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