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世凱/綜合報導
全國人大代表計畫在15日投票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草案,據《新京報》報導,相關草案審議後有7處將作修改,除了修訂部分字眼外,草案也將新增一條,規定政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要為外國投資者、外商保守商業機密,不得向他人透露,違者將被處分甚至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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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主席團12日舉行第二次會議,通過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顯示草案有上述修改,包含外商在政府採購,除商品外也包括服務,同時新增各級政府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等敍述。
修改1: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16條擬修改為: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上述文字增加了「提供的服務」敘述,讓外企的有型產品和無形服務都能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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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2:體現行政上放權
19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上述文字增加了「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敘述。
修改3:強化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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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文字將原本「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改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4: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草案擬增加一條作為第23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5:調整有關商會、協會條款
第26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基於表述精確,擬刪除上述「外國投資者」,因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國投資企業組成。
修改6:外商組織活動規則也適用中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
第30條擬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及其活動準則」表述。
修改7: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
擬修改第41條第二款規定為: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表述。
另外,草案新增第23條,規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得悉外商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據悉,三審稿未明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日期,報告顯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實施日期訂在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