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別以為帶走自己親生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權利。台北一名在海外工作的鄭姓男子,在和妻子打離婚官司期間,不顧妻子反對,也不管法院已經裁定禁止,仍2度把孩子帶離台灣,妻子求見孩子無門,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鄭男侵害了媽媽對孩子行使親權的權利,日前依準略誘罪嫌起訴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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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瓊嘉解釋,略誘指的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使他人受自己支配之下,依《刑法》規定,略誘未滿20歲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若是被略誘的人未滿16歲,即使被誘者同意,也視同未經同意的略誘罪,也就是所謂的準略誘罪。
而本案的鄭姓男子,是被妻子指控,在2人還在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已經協調好,平常由鄭男母親照顧,周末則由妻子照顧,但2018年4月間,鄭男未經妻子同意,就把年僅4歲的孩子帶出國,妻子多次要求見孩子,鄭男都置之不理。
妻子為此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鄭男在未經妻子同意下帶走孩子,沒想到鄭男在同年底把孩子送回台灣不到1個月,再次帶走孩子,妻子憤而拿著和鄭男的簡訊對話紀錄、法院裁定到警局提告,檢察官認為,鄭男雖然也是孩子的家長,但是前後2次帶走孩子,侵害了同樣擁有親權的妻子權益,因此依2個準略誘罪起訴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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