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油漆工李昆霖不滿因何姓前老闆少給2千元薪資,酒後竟放火燒公司,結果造成3死悲劇。李男雖否認縱火,但台中高分院認定李男在騎樓時就已發生火光等證據認定是他所為,並讓3人無辜喪命,惡性重大,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最嚴重之罪行」,無須考量「教化可能性」,仍依殺人罪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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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某油漆公司離職油漆工李昆霖,2016年11月間因不滿何姓前老闆少給2000元薪資,心情不佳,酒後竟縱火燒公司,害何老闆2兄弟逃生不及,活活燒死,85歲何父燒傷送醫,2周後因合併舊疾不治死亡。台中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部分一審判李男須賠840萬元。
李男辯稱當天是剛好路過,坦認只有到騎樓,沒放火。但二審法官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李男在騎樓逗留期間,就已出現明顯火光,而現場採集到的易燃易體輕質芳香烴類,與李男當天穿至案發現場夾腳拖鞋檢出液體成分相同,據此認定是李男縱火。
合議庭認為,李昆霖與死者沒有糾葛,卻仍蓄意放火,殃及無辜,導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親人痛苦,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潛在及實質危害性極為重大,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之罪行」,此時「教化可能性」已無需考量,其罪刑不能逃避,已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程度,判他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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