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行政院28日召開例行院會,會中針對攸關酒駕刑度的《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過,若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刑責最高「無期徒刑」;若是酒駕情節重大、故意致人於死則可判處「死刑」。但有學者坦言「看得到、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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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致死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引發爭議,不少立委紛紛表態不能認同,羅秉成解釋,之所以調整為無期徒刑是在專業與民意間取得平衡,他說,「立委跟社會對酒駕深惡痛絕,但我們要注意到刑法各處罰間平衡性,如果所有酒駕不分輕重,都依殺人罪處理,這恐怕會有高度爭議。」
根據《聯合報》報導,律師黃祿芳表示,司法實務量刑的習慣,多半是從法定最低刑度量起,很少判到最高刑度。酒駕者本意多數並非希望造成他人死亡,跟殺人犯本質不同,就法律規定並不適合相提並論,甚至要求在刑度上比照辦理。
律師陳志峯則認為,重刑一定有嚇阻效力,但是要如何證明「酒駕撞死人者是為了撞死人而酒駕」則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