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公布 排除刑案恐造成裁判矛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司法院在29日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總計共81條文,審理範圍包含商業民事、非訟案件,確定將商業刑事案件排除。司法院表示,為免侵害當事人權益,幾經考量才會排除。但有不少批評認為,同一案件分拆給不同民刑事法院審理,恐有裁判矛盾之虞。

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由司法院籌備《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設置「商業法院」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而司法院原定2018年底推出草案,但幾經波折後,終於在3月底推出草案初稿。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透過本法的推動,未來就能建立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紛爭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期使我國商業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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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說明本草案的重點,包含:一、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並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二、律師強制代理。三、科技之運用。四、調解前置程序。五、當事人查詢制度。六、引進專家證人。七、秘密保持命令。

但草案中出現很大的問題,就是審理範圍限制於商業民事、非訟案件,排除商業刑事案件。對此,有不少學者、法官批評,基於避免裁判矛盾、訴訟經濟、紛爭解決一回性等等理由,商業法院應該納入商業刑事案件,一併審理。

不過司法院指出,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內容,要求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與現行刑事案件的三級三審制不同;故若吸收商業刑事案件一併審理,勢必將侵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另外,商業法院草創時期,從無到有,若一開始就吸收案量龐大的商業刑事案件,並不合適;且在司法院規劃中的「商業法院」僅有法官9人,人力單薄,不可能一併審理商業刑事案件,最後排除審理商業刑事案件。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民事廳廳長李國增(右),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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