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想與19歲的趙姓女友結婚,被女方父母反對,他竟盜刻女友父母印章,找好友填了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當證人,擅自登記。但小夫妻3年後就離婚,當時趙母因女兒懷孕忍氣參加婚禮,現在為替女兒出氣,控告女婿偽造文書,最高法院審理後,判蔡男3個月刑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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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在2014年時剛從高中畢業,就想娶19歲的女友,當時趙女雖已達16歲可結婚的年齡,卻因未滿20歲,仍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樁婚事受到女方家長反對,蔡男於是盜刻了女友父母的印章,找好友翁男代筆寫了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冒充用印和簽名。
2014年8月,蔡男和趙女登記結婚,趙女父母發現之後雖然感到生氣,但是因為女兒已經懷孕,且蔡男保證會善待新婚妻子,他們才忍住這股怒氣出席婚禮。不過沒想到,兩人在3年後就離婚,趙母心疼女兒,於是在兩人離婚之後,立刻控告蔡男偽造文書。
蔡男則辯稱,沒有盜刻趙女父母的印章,且當時證書上的資料全是翁男寫的,他不知情,翁男則是一概否認。後來經過筆跡鑑定之後,確認證書上字跡的確屬於翁男,他才改稱是女方提供了父母的資料,他填寫的內容屬於「個資」,而非偽造簽名。
一審審判時認定蔡男與翁男共犯偽造文書罪,各判刑3個月與2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與6萬元,也指趙女攜帶戶口名簿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共犯。但二審審理認為,無證據證明趙女知情並洩露父母的身分資料,因此撤銷一審對趙女這部分的認定,至於蔡、翁兩人刑責仍與一審相同,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二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