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蔡姓工程師多年前清明節到彰化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不慎跌落焚坑,造成全身近6成皮膚燒燙傷。他提國賠向永靖鄉公所求償。案經最高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永靖鄉公所確有疏失,判賠蔡男68萬餘元。全案公所不得上訴,蔡男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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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2012年4月2日下午,跟家人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他到公所設置在原有金爐旁供焚燒紙錢的焚燒坑,站在土堆上丟擲紙錢時,不慎跌落焚坑內。民眾見狀上前救援,蔡男雖幸運爬出,但全身皮膚面積近6成受到1至3度嚴重燒燙傷,一度送醫命危。
蔡男認為,永靖鄉公所在焚坑未派專人在旁注意,也未設置警示標誌,四周也無用圍籬完全隔絕,導致他在未設置圍籬焚坑處丟擲紙錢,因泥沙滑動,而滑入焚坑中,造成他左右手掌疤痕攣縮傷害,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喪失勞動能力92.28%,據此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向永靖鄉公所索賠1400萬元。但永靖鄉公所認為只有道義責任,不須賠償。
彰化地院認為,蔡男不在圍籬處燒紙錢,擅自爬到未設圍籬土堆上而滑落燒傷,實為自行招致,駁回請求。蔡男不服上訴,二審認為,永靖鄉公所焚坑設置確有疏失,判賠蔡男186萬餘元;鄉公所不服上訴最高院,最高院認為高院判決雖有理,但在審酌賠償金額部分仍有疏漏未考量,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永靖鄉公所應賠償227萬餘元,但蔡男需負7成責任,判賠6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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