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死刑冤案謝志宏開啟再審的三點省思

▲▼      謝志宏       。(圖/記者林悅翻攝)

▲死刑冤案謝志宏於3月13日裁定再審,這是繼鄭性澤後,檢察官再度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 。(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3月13日裁定死刑定讞謝志宏案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3月14日,在檢察官提訊謝志宏,請謝志宏的家人到庭,確認謝志宏重返自由後的住所後,隨即釋放謝志宏。當日下午,謝志宏牽著母親的手,一同步出台南高分檢。18年失去自由的日子,在此劃下句點。

謝志宏案的再審開啟有多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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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是由檢察體系所發動的救濟無辜行動。2018年8月,在台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的調查下,重返現場,重回辦案警局,重建現場,在此起死刑判決中發現疑點,發現新事證,足以動搖原先判決法院認定謝志宏犯罪的事實,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這是繼鄭性澤後,檢察官再度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標誌著鄭性澤案檢辯協力打開法院大門並非特例。

然而,在幾起較為人所知的冤案(如鄭性澤、呂介閔等重大冤案)外,近年來,我們也觀察到檢察機關確實扮演了冤案平反的重要角色。根據《司法統計年報》,地院的再審聲請案件中,2016年,檢察官共發動了52件為受判決人利益的再審聲請,2017年也多達33件,遠超過2015年以前的件數,令人驚豔。

根據美國無辜運動發展,由檢察體系發現冤抑,是最有效能夠減少冤獄的改革提案,而依據我國現行檢察實務,已確實顯示了檢察體系內有意願、也有能力重啟調查,發現冤抑。此次謝志宏案的再審聲請,再次對外傳達了一個訊息,無論案件大小,只消案件有疑,被告有冤,檢察署的門隨時敞開。「以合作取代對抗」的冤案平反模式漸形日常。

其次,台南高分院於本案裁定再審前,曾開庭傳訊檢辯雙方出庭,整理本案爭點,並函請法醫研究所提供相關意見,最終決定本案所出現之新事證,確實足以動搖原判決,開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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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事再審制度規範密度較低,有關聲請人之閱卷權、辯護權、程序參與及調查證據等相關規範均付之闕如,其中,再審准駁前的證據調查往往是再審得否開啟的重要關鍵。多起冤案平反,承審法官均曾於再審准駁前先行開庭,終能發現冤抑。謝志宏亦不例外。

然而,是否調查、是否開庭,憑乎法官裁量。為讓冤案更有可能被法院發現,仍須建立更加完善的再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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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已於2月舉行刑事再審制度草案公聽會,院版條文增列聲請人之閱卷、陳述意見、證據調查等權利,讓法院更能看見冤案,值得肯定;然而,好的草案未能立法,仍然如同空中樓閣。謝志宏的再審開啟再次凸顯現行法的不足,應明確規範冤案當事人的聲請調查權,冤案平反不能只靠運氣。

最後,謝志宏是台灣司法史上第7位於死刑定讞後又經歷非常救濟程序重啟審判的死刑被告。江國慶失去了性命,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逝去了青春,死刑冤案總讓我們付出極高代價。

冤案並非談論死刑存廢的最佳論點,但經常是最沉重的討論。每一起死刑冤案無一不是靠著不放棄的家人、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一再奔走疾呼,才讓司法有機會面對錯誤。這些冤案已一再證明:「那些人們以為的罪證確鑿並不真的那麼罪證確鑿」。我們永遠無法得知,有多少冤案待決,又有多少疑案待解,此刻也仍然有邱和順、王信福等多起死刑冤案苦苦等待平反。考量死刑的不可逆轉,懇請法務部停止執行,再次審視所有死刑定讞案件是否有冤,是否非死不可,並研擬替代死刑之相關刑罰措施。在謝志宏走出看守所的此刻,理性思考死刑制度,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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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