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女子去台中時向男性友人借宿過夜,她事後控訴,當時心情低落,男方就伸手抱她,突然壓在她身上企圖要發生性行為,她怕自己拒絕而破裂朋友關係,因此妥協說「只幫口交喔」,最後精神崩潰,憤而提告。不過法官調查發現,女子提出的證據矛盾,且兩人明明約好僅性行為但不談感情,女子卻自己暈船,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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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發生在2016年7月23日,女子指控,那天到男子租屋處過夜,由於感情問題而情緒低落,對方就主動伸手擁抱她、安慰她,沒想到漸漸開始壓到她的身上並企圖發生性行為,由於她害怕拒絕後可能會造成朋友關係破裂,因此她妥協並明確表示「只幫口交喔」。
然而,男性友人卻強行用手指性侵女子,即使她當場推開還更加粗暴,她痛到躲進廁所哭,被男方闖入、強行壓下她的左肩及頭部,強迫幫口交一次。她表示,男子未確認她的意願,持續要求她繼續發生性行為,導致她事後精神受有損害,曾有多次嘗試輕生的極端行為,她要求男子賠償20萬元,並以臉書帳號公開PO文道歉至少7天。
男子反駁,他反覆詢問女子的意願數次,而且也事前和她強調「僅能有性關係,不能陷入情感,事後也不能對外公布」。當時他先撫摸女子,然後開始發生性關係,女子甚至主動坐在他的身上摩擦、索吻,也主動幫他口交,兩人還一起到浴室沖洗,她再主動幫口交,回到臥室就寢也沒有聽到她的任何不適,事後兩人的對話內容也沒有提及違反意願等語。
法官調查,兩人發生性行為隔天早上還一起前往台中國美館,下午更參加性別議題講座,與一般遭性侵受害者反應不相同,女子卻稱因為當時自己沒有交通工具;另外,根據雙方的對話紀錄,女子在回答男子質疑為何公開兩人行為和關係時,曾經表示:「我暈船了可以嗎?我不提了,讓我自己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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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對話脈絡之外,法官還發現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女子沒有任何質疑、指責男方的言語,態度反而和善,並且積極和他聯絡,雙方仍與朋友間的互動和閒聊、談論議題如電影和自身情感等,甚至主動承認自己暈船,也就是對男子投入感情,沒有創傷反應。
至於女子提出醫院診斷證明,其就醫時間與事發時間超過1年顯有時距,又性侵害非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急性壓力反應、重鬱症、焦慮等之唯一原因,就算女方確實有就診,也難以判定是否是遭對方性侵導致。因此法官認為,女子無法證明男子性侵,求償無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