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去年一整年申訴保險案超過4千件,其中有關於壽險公司理賠爭議案占34%,多是因投保時已有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的不理賠範圍,或非必要性醫療等原因,其中又以手術認定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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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壽險業2018年1~12月初年度保費收入中,健康險(傳統型)全年保費收入為336億1,800萬元,較2017年313億7,600萬元年成長了7.1%。
台灣人壽表示,投保健康險主要目的也是在於萬一有醫療住院需求時,所獲得的理賠金可以換取更佳的醫療品質和術後復健的支持。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則表示,去年保險申訴案共有4,407件,其中屬於壽險公司的理賠案類型達1,518件,而爭議類型最多的是手術認定案193件、必要性醫療案123件、除外責任案77件、投保時已患有疾病或在妊娠中案134件、違反告知案87件等多項原因。關於理賠金額認定類的也有175件。
提醒民眾買相關健康醫療險前,務必了解其保單的保障範圍,還有要詳實、清楚的填寫要保書告知事項,因為若是隱瞞疾病而未讓保險公司事先得知而同意承保的話,易於日後發生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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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契約成立二年內);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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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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