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搭訕正妹摸腿逼加LINE好友 色男反咬「她要錢」反被打臉

▲▼ 公車,充電孔,手機充電,USB充電,電源插座,手機沒電。(圖/記者姜國輝攝)

▲劉男被指控拉手強迫小澄加他LINE好友。(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年約20多歲的劉姓男子2017年11月3日在新北市搭乘245線公車,並搭訕坐在靠窗位置的女子小澄(化名),不僅將手放在對方的大腿上,還逼迫要求加LINE好友,結果被一狀告上法院,雖然他反駁是女方想要求賠償才會提告,卻接連被女警和監視器畫面打臉,最後被依強制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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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澄指控,當天上午10點30分左右在候車亭等公車時,劉男立即上前攀談,接著上車後她選擇坐在靠窗的位置,沒想到對方竟然跟著坐到左側靠走道的座位,「我始終沒有想跟他認識的意思,正想起身離去,他就拉住我的手,還把自己的手放到我的大腿上,甚至側身想擋住去路。為了順利離開,我才勉強加他LINE好友。」

▲小澄為了順利換座位,不得已才答應劉男的要求。(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受到指控的劉男反駁,自己根本沒有想加小澄的LINE好友,也沒有做過任何強制的行為,「我並沒有拉住她的手,是她想要賠償才會對我隨便提告。」不過,負責處理這起案件的女警出庭證稱,兩人上車時明明還有許多空座位,劉男卻選擇坐在小澄的隔壁,整個過程都被監視器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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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小澄與劉男當天才第一次碰面,先前並無宿怨,如果真的是女方自願加好友,哪有人加完就立即報警的,況且她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提出民事賠償之訴,審理時也明確表示「不想看到他(劉男)」並拒絕出庭;而監視器畫面、LINE翻拍照片等證據,都證實男方所說的都是卸責之詞,最後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