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一名任職營造公司的女子小春(化名)長相甜美,3年前陪同陳姓男老闆外出看工地後,控告遭老闆口射性侵害,小春當下深覺噁心,馬上漱口吐掉,結果也把精液沖掉,陳男辯稱工地內根本沒水,也沒有性侵,反批小春說謊,由於證據不足,陳男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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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2016年9月,小陳開車載小春到工地勘查,突然從正面抱住她,並以嘴巴親吻,小春掙脫開轉身要逃跑時,小陳從後面一把抓住,並趁機將她褲子脫掉,性侵得逞。
小春表示,她被小陳射精在嘴巴後,驚嚇萬分,內心覺得噁心,於是趕緊將精液吐在工地廁所洗手台,並用水漱口,小春不堪受辱,怒而提告。
小陳辯稱,他和小春親吻是你情我願,否認性侵,也沒有射精在她的嘴巴,而且工地原本漏水,他前一天已去工地把水關掉,所以那天洗手台並沒有水,小春不可能用水漱口,更不可能用水把精液沖掉。
合議庭表示,警方在工地採得的衛生紙,以及從被害人的衣服、內褲外陰部、陰道、口腔、指甲、唾液採得的檢體,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未發現精子細胞,而且被害人所提供的檢體,也都沒有驗出精子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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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依小春所言,老闆屢次違反她意願強迫口交,而小春即使慮及工作不願報警,但按常理也應該因害怕避免再與老闆單獨外出,才符合常情,然而她卻依然與他維持正常互動。
台中高分院表示,小春在案發當天,獨自搭乘老闆車輛去加班,並在老闆載她離開工地時,還一起向警衛說再見,自始至終均未曾向任何人求助,有違常理,因此一二審都判小陳無罪,被害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