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拍板大學學雜費基本調幅2.17%、上限2.5% 5年來最高

▲▼教育部。(圖/記者崔至雲攝)

▲教育部表示,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在6月17日前遞件申請。(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教育部今(22日)公布108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依固定公式核算後為2.17%,但調幅最高不得超過2.5%。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在6月17日前遞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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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教司說明,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都依照固定公式計算,此公式是考量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進行核算。

高教司指出,核算公式依物價指數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計算後,108學年度基本調幅為2.17%。另外,教育部提到,今年基本調幅較往年稍高,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如前一學年度未調整的學校,得加計前1年基本調幅1.85%,但最高不得超過2.5%。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中有2年(104年、105年)加計後基本調幅也是2.5%。

教育部表示,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開辦法第9條規定,並具有完善的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至1.5倍,只是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尚無學校經審查後符合此要件。

教育部強調,各校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確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如公告學雜費使用狀況、調整理由及研議過程各項會議紀錄等事項,及公開研議決策過程及與學生溝通過程後,在6月17日前提出申請,預定7月中旬前公告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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