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來樹林電纜線掉落電死人 高院判台電賠償1535萬餘元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烏來電纜掉落電死人,家屬二審獲償1535萬餘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羅姓男子2015年間路過新北市烏來區一處樹林空地,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纜線因斷裂懸落,羅男因此遭電死。家屬起訴求償,一審判決台電須賠償家屬1484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3日二審改判台電賠償153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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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月22日中午,羅姓男子路過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樹林空地,台電編號B6801HA89號電桿和架連的「烏來WK23饋線」因斷裂而垂掛在地,羅男經過電纜線,遭高壓電纜直接電死。

家屬不滿,認為台電對於電纜線管理有疏失,因此提出民事訴訟,向台電請求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求償226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台電敗訴,須賠償1484萬餘元,雙方均上訴二審,家屬再加碼求償400萬元。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台電否認具有疏失,拒絕賠償。但高院認為,台電公司未在電纜線附近設置警告標示,或隔離絕緣的防護措施,且未依照天候狀況及實際情況,在雷雨後臨時加派人力巡視,在該電纜線的設置和管理確有缺失,必須賠償。經過重新計算後,改判決台電必須賠償家屬1535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