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彭姓女子結婚不到1年,便因偷吃徐姓小鮮肉被莊姓丈夫抓包後,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對此,新北地院認為,彭女先破壞雙方的婚姻關係,屬於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丈夫請求離婚,日前依法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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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導,29歲的彭女2016年5月和莊姓男子結婚後,又在2017年3月被對方抓包跟17歲的徐姓少年偷吃。莊男抓姦時氣到不行,當場提告彭女、徐男妨害婚姻。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依通姦罪判彭女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民事部分,莊男向彭女、徐男各求償20萬元及10萬元的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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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彭女跟莊男分居長達一年,但期間莊男不斷傳訊息給彭女,要求返還訴訟的費用、結婚聘金、禮金共計22萬1370元,還要額外支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彭女無法忍受丈夫用「逃婚」、「騙婚」等字眼刺激、逼迫,2019年初向新北地院訴請離婚。
新北地院審理後,表示此案是彭女偷吃在先,破壞了夫妻二人的感情,屬於任較重的一方,故不得向責任歸屬較輕的莊男請求離婚;因此駁回彭女離婚的訴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