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光華巴士李姓司機2013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總站時,突然在車內暈倒,送醫急救診斷為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已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司機因長時間超時工作,起訴要求光華巴士賠償1723萬餘元,一審判賠238萬,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加碼,改判光華巴士需賠償8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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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姓司機1999年即進入光華巴士,月薪5萬元,但長時間超時工作。他在2013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突然在車內暈倒,緊急送醫急救,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經勞動部勞保局鑑定,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職業病認定基準,目前已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
司機認為自己長時間超時工作,起訴要求光華巴士與呂姓負責人,連帶賠償1723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准238萬餘元,雙方均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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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2013年5月5日至17日連續工作13日、同年6月10日至22日則是連續工作13日、同年6月24日至7月12日則連續工作19日。另外清查他的工時,發現他自 2013年5月到10月,每月工作時數分別為260.7、245.4、259.9、255.1、258.0、267.6小時,而意外發生當月計至27日止的工作時數,也有225.9小時,遠超過每月184小時之工時限制,屬於長期工作過重之情形,光華公司顯然違反《民法》與《勞基法》相關保護勞工工時、身體的相關規定,必須賠償。
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改判准勞動能力損失、看護費、輔具等費用,再加上慰撫金,以及職災給付,高院合計判決光華巴士必須賠償820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