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高官退將赴陸管制期延至6年 洩密最高判15年!

▲▼馬英九、吳敦義。(合成圖/記者黃克翔攝)

▲馬英九、吳敦義。(合成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7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這些地區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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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出,因此許多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為三個月。

三讀修正通過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刪除「縮短」二字,讓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且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將總管制時間延長為最長六年。

原先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至於原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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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表示,蔡政府在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即將滿3年提出修法,有政治針對性,但立法不該針對某人,否則將造成國內政治對立,既然是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任何政黨都可能執政和涉及國家機密,要理性平衡看待修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洩密將加重刑責。(圖/記者呂佳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