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愛情速食年代,初嘗禁果的年紀越來越輕。但有檢察官PO文提醒,年輕人在感情方面還無法拿捏,很有可能在愛情的迷幻下,拍下裸露的照片;但若愛情退燒,這些照片被對方公開,造成的損害,將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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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出,在網路上散布裸露照片,首先要面對的一定是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該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裸照中的主角還涉及猥褻動作,則散佈照片者將面臨最高2年之刑責。
王碩志也說,這個散布行為將會嚴重影響被害人的聲譽,被害人另外可以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依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故散佈照片者是以散布圖畫照片方式,令被害人的名譽受損,可依該條第2項判處2年有期徒刑。
此外,若被害人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偷偷拍攝,王碩志表示,這將面臨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刑罰,該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此偷拍裸照即屬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最高處以3年之刑責。此外,拍攝後還將照片上網散布,依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散布前條(即第315條之1)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散布行為會加重到最高5年之刑責。
王碩志更進一步提醒,依據民國107年1月3日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倘被害人未滿18歲,就算自願被拍攝,只要拍攝內容涉及性交或猥褻行為,拍攝者一樣要被罰,而且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再進一步言,若被害人不願意而用強暴脅迫等方式拍攝,依同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時面臨的刑責將是「7年以上」的超級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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