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見弟媳就讀小學一年級的姪女小琪(化名)好欺負,趁著抱她看電腦時,2度把狼爪伸入褲內指侵,而後小琪知道要去阿宏家,情緒就會特別激動反抗,經奶奶詢問才爆出阿宏的惡劣行徑;桃園地院一審判阿宏8年有期徒刑,上訴後遭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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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3年間,阿宏見當時就讀小一的小琪常來家中找姪子玩,竟起色心,邀小琪上2樓玩電腦,並把她抱在大腿上看螢幕,趁機把手伸進小琪褲內指侵,當時年僅7歲的小琪懵懵懂懂,感到恐懼不知所措,沒有反抗動作。過了2年,2015年9月小琪到阿宏家過中秋節,未料阿宏又用同樣手法指侵她,讓小琪下體疼痛。而後只要小琪聽到奶奶說要去阿宏家,她就會強烈反彈,經奶奶詢問關心,小琪說「尿尿地方會痛」,才爆出阿宏的惡劣性侵行為。
小琪的父親得知此事怒對阿宏提告,偵訊時小琪說阿宏摸她尿尿的地方,她回「不要」拒絕,但對方說「休息一下」接著繼續摸。她還說,阿宏2度用手指放到她尿尿的地方內,很痛、很不舒服,但因怕被大人罵,所以沒有把事情跟家人講。
對此,阿宏坦言確實抱著小琪看電腦,但矢口否認任何指侵指控,而律師還主張,小琪作證未滿16歲,檢察官未命她簽「具結」,因此她的口供沒有證據能力。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小琪在偵查中的口供「信用性」比警詢筆錄還高,就算小琪沒簽「具結」,若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2條件,且已無法從其他地方獲得證據,基於「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小琪的口供仍具有證據能力。
經高院審理指出,小琪的處女膜有2處裂痕,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是性侵以外的行為造成;而小琪在陳述案發過程時反應很激動,年僅7歲的女童若沒有親身經歷這件事,不太可能自行編造、虛構遭性侵的情節;另加上小琪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認知能力正常,表達及理解能力無異常,確認遭阿宏指侵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此,高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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