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陳姓保母被控明知嬰兒喝完奶後,要拍背以防嗆奶,竟自行出門接送自己的小孩,還吃了早餐,導致出生才3個月的女嬰因嗆奶無法呼吸,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刑事部分,陳姓保母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30日宣判,陳姓保母應給付2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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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陳姓保母擁有中華民國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是合法的保母,與周姓女嬰的母親是高中同學,因女嬰母親工作繁忙,陳姓保母答應以1星期共5天,每天24小時,僅酌收5000元補貼費用,照顧3個月大的周姓女嬰。期間,陳姓保母把女嬰當成自己的女兒,照顧得無微不至,豈料2018年3月2日上午,陳姓保母讓女嬰喝完牛奶後,便將女嬰單獨在臥室的嬰兒床上趴睡,自己出門與丈夫接送小孩到幼稚園,再前往早餐店用餐。
沒想到約1小時後返回住處,卻發現女嬰沒有呼吸、沒有反應,緊急送醫急救卻依舊回天乏術,醫院方面判定死亡原因,系肺泡內水腫及透明膜形成導致呼吸衰竭而死,造成該項死亡原因的關鍵,在於女嬰喝奶後,陳姓保母沒有拍背防止嗆奶。
檢方認為,陳姓保母擁有專業證照,明知1歲以下嬰兒睡覺時,應隨時注意動靜,妥善照顧,且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陳姓保母卻逕行外出,留下女嬰,將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民事部分,女嬰父母認為不僅陳姓保母需付賠償責任,陳女的丈夫也有共同過失責任,連帶求償扶養費187萬3477元、精神撫慰金300萬元,總計487萬3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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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受託照顧女嬰的是陳姓保母,非其丈夫,因此沒有連帶賠償責任,另經過計算,187萬多元撫養費用也無所據,但因陳姓保母的疏失,導致女嬰父母痛失愛女,無法享受天倫之樂,身心遭受重大打擊,因此應賠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另陳姓保母於審理期間,同意賠償200萬元慰問金,則不列入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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