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鄧姓女子發現老公和張姓女子外遇,氣得跑到張女家門外大罵「髒女人、妳這個公務員這麼骯髒」等情緒言語,因而挨告。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簡易判決,鄧女需繳罰金5000元;鄧女不服上訴,「在我的認知下,他們行為是骯髒的…我只是陳述事實」,最後因合議庭認為「所說並非虛偽言論,也非不實抹黑,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獲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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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18年4月18日晚間,由於鄧女發現老公和張女的婚外情,氣得跑到張女住家門前罵「髒女人」、「你這個公務員是這麼骯髒」、「妳這種髒女人」、「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後來被張女提告公然侮辱罪。鄧女在新北地院一審時被判罰金5000元,不服上訴,「在我的認知下他們的行為是骯髒的、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我只是做事實陳述。」
經查,呂姓男子和張女發生婚外情是事實,所以鄧女說的話儘管內容尖酸刻薄,但所述屬實,並非毫無意義的謾罵,更沒有故意杜撰意圖貶損名譽,難認有實質惡意,雖然讓張女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範疇。
判決書接著指出,「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而法律保障的就是「不備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所以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但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本來就是以事實為基礎,既然鄧女士陳述事實,那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