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茂管處在2015年間爆發工程採購弊案,許姓前處長涉嫌以每筆決標金額的5%向廠商收取回扣,得標廠商更在事後招待許男喝花酒,但法院審理後,查出喝花酒與工程招標案並無對價關係,在查無貪汙的證據下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到高分院,許男無罪變有罪,改判10年2個月,楊姓前副處長則維持原本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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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茂管處許姓前處長從2011年開始,向「六龜區及賽嘉樂園遊憩服務設施工程」招標案的的劉姓建築師索取決標金額369萬中5%的回扣,前後共索賄81萬元,並刻意在招標前洩漏設計方向,讓廠商不致被城被承辦人員刁難。
另外檢警也查出,「六龜區及賽嘉樂園遊憩服務設施工程」得標的吳、林廠商以1587萬承攬後,除設宴招待時任處長的許男以及副處長楊男,更招待2人到酒店喝花酒,高雄地檢署將劉、吳、林3人緩起訴處分,許、楊2人依貪瀆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喝花酒的官場文化存在已久,加上業者為建立特別私交的設宴款待行為,跟貪汙治罪條例上所明定處罰的行為不一樣,如無法證明雙方有對價關係,只能認定違法公務人員的行政倫理,因此認定的罪證不足。
但本案二審時,合議庭採認劉姓建築師的證詞,因劉許雙方前後共見面5次,且每次見面後就去領錢,劉男共計行賄許男25萬元,因此將許男從無罪改判10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