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剛滿18歲吳姓男子與小4歲的女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前後共3次,結果被少女母親發現挨告。事後吳男母親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願賠償對方28.8萬元,法院判處吳男5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
判決指出,吳男在今年1月,一共約少女到住處3次,並發生性行為,過程還以按摩棒等道具輔助,但是並未違反女方意願,雙方為合意性交,但是兩人在手機中透過LINE大聊性愛過程,被少女的母親發現,於是怒告吳男性侵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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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官調查後認定,雖然兩人是你情我願,但是少女還未滿16歲,仍然已經犯下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法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吳男當庭坦承全部的犯行,也表明手機訊息對話等證據為事實,檢察官則聲請改走協商程序。
吳男的母親就在庭外與少女的母親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對方家人,金額總共為28萬8千元,最後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吳男5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