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小貨車駕駛在旱溪西路右轉時,撞上右後方直行的黃姓機車騎士,黃男瞬間倒地不起、胸椎骨折,導致下半身癱瘓。陳男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刑5個月;民事部分原判陳男賠償2546萬元,但法官認定雙方皆有疏失,因此肇責各半,減半後陳男需賠償1273萬元,而扣除強制險及已付慰問金,還要付108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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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於2017年6月30日下午,駕駛小貨車沿台中市潭子區旱溪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旱溪西路六段時,欲向右轉進入巷內,卻沒注意到右後方直行的黃姓機車駕駛,2車因此相撞,黃男倒地不起。
由於撞擊力道強大,黃男胸椎第12節骨折併脊髓損傷,導致完全性下半身癱瘓、神經性膀胱腸道機能障礙等重大傷害;台中地院依業務過失重傷害判陳男5個月徒刑。
至於民事部分,陳男在法庭上抗辯「無過失」,但法官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而陳男到了交叉路口,並未禮讓後方直行的黃姓機車騎士;不過同時,黃男行至無號誌交叉路口時,也未減速慢行,且連續超越前方車輛,未注意陳男已打右轉彎的方向燈,同為肇事原因。
因此,法官認為,陳、黃男皆有疏失,雙方都應負擔50%的過失責任,原判陳男賠償2546萬元,減半後則賠償1273萬元,而扣除強制險及已付慰問金,陳還要付108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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