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劉姓男子因違停多次被檢舉,氣得找7名友人痛打拖吊業者洩憤,被依傷害罪判4月徒刑;另外,高雄一名超商女店員上班時偷吃兩顆茶葉蛋,被依業務侵占罪輕判3個月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由於兩起案件刑責相差不遠,讓許多網友看完憤憤不停表示,「這是什麼道理??」
判決指出,劉男2018年4月2日、4月5日兩日因違停被新竹合理拖吊場拖吊3次,懷疑對方刻意針對,氣得找7名友人拿球棒闖入拖吊場,爆打林姓司機還錄影PO網。此案劉男等7人認罪,依傷害罪判劉男4個月徒刑,其他共犯3個月到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12萬元、5萬元),但未和林姓司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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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超商工作的方姓女子2018年7月連續兩次偷吃茶葉蛋被抓到,否認偷竊以「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回應,被店長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方女沒有前科,家境貧寒又另有重大傷病卡,因此減刑輕判,依業務侵占罪判3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
兩案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打人還可以易科罰金?」、「快把人打死 只判四個月 剛看一篇店員吃兩顆茶葉蛋就判三個月」、「看新聞播報台灣司法審判新聞時 我都他媽的血壓飆高 想砸電視機了」、「重點是這位女店員的態度,她被抓包還否認,被判刑是剛好而已,勿因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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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高雄地院指出,由於方女偷吃茶葉蛋的時間屬於上班時段,依據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法官已考慮案情輕判,若再低於此行度即是「違法判決」,況且方女構成兩次可判3月徒刑之行為,法官未因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被告的處罰。
對此,有網友指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而業務侵占罪並非竊盜罪,會判比較重,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一罪一罰),法官只判3個月且可以易科罰金算是法外開恩了」,應該要尊重法官的專業,「照規則走不就是民主法治嗎?動不動就情緒凌駕於規定之上,一個個出張嘴,覺得要怎樣怎樣才對?真的可以超出規則之外的話,那法治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