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鄭男4年前搭張男機車,經溪州中山路,張男逆向穿越馬路遭邱男撞飛,鄭男頭部重創,復原後智力剩62,鄭男雙親認為兒子喪失未來自主能力,向兩名駕駛求償看護費、工作能力損失及各200萬親人撫慰金等,共1888萬餘元,彰化地院審酌,鄭男已成年,精神撫慰金難以准許,張與邱應連帶給付1518萬餘元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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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邱男超過速限70公里,疏於注意閃黃號誌道路缺口,與張男騎乘的機車相撞,導致張男與坐在後座的鄭男都倒地,鄭男受有頭部損傷合併硬腦膜下及腦內出血併發延遲性硬腦膜外出血,經顱骨切除手術及修補手術後,智能功能衰退,終身無工作及獨立生活能力,經最終治療後,仍有輕度障礙的腦傷病症合併邊緣性智能表現,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車禍鑑定認定張男為肇事主因有65%責任,邱男有35%。
鄭男雙親主張,其子傷勢嚴重,終身日常生活不能全部自理,和樂家庭蒙受陰霾,需長期負擔照顧責任,備受教熬非常人忍受,且心智測驗有惡化傾向,對未來復原不敢抱持希望,除請求醫藥費28萬餘元、特別看護費55萬餘元外,需賠償一般照顧費700萬餘元、喪失勞動能力費710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00萬外,另需賠償雙親撫慰金,各200萬元,共1888萬餘元。
邱男認為張男無預警從中央分隔道缺口竄出,再高速切入他直行的內側車道出車禍發生他並無過失;再者從診斷書可知鄭男仍有能力從事輕便工作。而張男則認為過失行為讓鄭男造成損害,深感愧疚,因為在待業中,對於慰撫金實屬過高。
法官審酌,張男逆向行駛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邱男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是肇事次因,經科學鑑定超速無誤,也認為,鄭男已成人,雙親請求撫慰金400萬與民法規定相抵,難予准許,並將鄭男精神賠償減為150萬元,兩人應連帶給付1518萬餘元給被告,張男應負擔65%,邱男需負擔35%,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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