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是依《法官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在司法院設置的專業法庭,由5位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資歷的法官,共同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等涉及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案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則是掌管公務員違法失職等懲戒案件的國家機關,其組成主要也是由資深法官所組成。簡單來說,目前關於公務員懲戒的法制,將法官及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區隔,法官及檢察官由職務法庭審理,其他公務員則是由公懲會負責,不過,無論是職務法庭或公懲會,主要都是由資深法官組成並為審理。
這樣子的制度設計,在同時涉及法官及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的案件中,正好可以比對審判者對於法官及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懲戒的態度,是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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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2017年就陳建國遭控竊取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不堪被訴而自殺的案件,彈劾承辦檢察官詹騏瑋及員警粘峻碩二人。承辦檢察官及員警因身分上的不同,檢察官詹騏瑋在監察院提起彈劾後,案件轉由職務法庭進行審理,以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懲戒,而員警粘峻碩則由公懲會負責審理懲戒事宜。
公懲會在2017年8月對於員警粘峻碩的部分,認為其確有違失,且情節重大,因此做出休職1年的處分。但就檢察官詹騏瑋的部分,職務法庭認為其雖有疏失,但情節非屬重大,因此在2019年的6月,對詹騏瑋做出不予懲戒的判決。
同樣都是陳建國案件的承辦人員,員警是負責協助檢察官的輔助人員,檢察官則是最終審查全部證據資料,決定是否起訴陳建國的人,檢察官詹騏瑋在審查員警粘峻碩所移送的全部證據資料及進行相關偵查後,決定接受員警的移送內容,並起訴陳建國。然而,面對同一案件的承辦,為何員警被懲戒,而檢察官卻沒事?
其實,陳建國案最主要的癥結點在於,檢察官及員警對於案發當時竊嫌於全家超商的監視錄影畫面,與陳建國在案發當時,人在另一家統一超商的監視錄影畫面的比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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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的判斷是,無論是全家超商或是統一超商,畫面中的竊嫌與陳建國都有戴鴨舌帽、深色眼鏡及穿著長褲,雖然顏色及圖案不同,但可能是監視錄影畫面光線和角度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因此,不認為檢察官詹騏瑋有何違失。但職務法庭同時又指出,陳建國在畫面中是穿鞋子,竊嫌則是穿夾腳拖,不過檢察官詹騏瑋沒有注意到這部分的差異,雖然有疏失,但情節並不重大。
相對地,針對此點,公懲會則是認為,監視器雖未清楚拍到竊嫌臉部,然而竊嫌與案發時統一超商錄影畫面中陳建國的衣著、頭髮等特徵明顯不同,陳建國穿短袖上衣及牛仔褲,頭髮是平頭且白髮蒼蒼,而全家便利商店拍到的竊嫌身穿土黃色夾克,所戴鴨舌帽後緣有露出較茂密的黑色頭髮。
比較職務法庭和公懲會的判斷,公懲會著重的是,統一超商與全家超商監視畫面中陳建國與竊嫌的不同,進而認為這樣的不同,承辦人員未發現,是顯然有違失的。但是職務法庭著重的,則是統一超商與全家超商監視畫面中陳建國與竊嫌的相同之處,進而認為因為有這些相同之處,所以認為承辦檢察官沒有違失。
同樣都是由法官所組成的審判機關,公懲會和職務法庭判斷事情的角度卻是截然不同,公懲會看到的,是兩個監視畫面所呈現的內容是不同的,職司追訴任務的員警,應當是要能夠注意到二者的不同,承辦員警沒有注意到不同之處,就是違失。但是,職務法庭雖然也有看到兩個監視畫面的不同,但卻是從兩個畫面的相同處出發,認為檢察官沒有發現不同也無可厚非,頂多是小疏失而已,所以認定檢察官並沒有重大違失,當然也不需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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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公懲會和職務法庭在這個案子的判決邏輯,前者著重於承辦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沒有違背應盡的義務及法令的規定,但後者則是提供檢察官未確實發現監視錄影畫面不同的合理化理由。比較後不難發現,職務法庭對於檢察官是寛容的,職務法庭的判決對於檢察官沒能盡到其注意義務這件事,提供了合理化的理由,但是公懲會卻沒有要為員警找理由的意思,也確實懲戒了員警。
相同情節,不同標準,不同判斷,法官們對誰比較好,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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