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澳洲高等法院法官19日一致裁定,一名積極參與女兒生活的捐精者應被授予成為這名11歲女孩合法父親的權利。此前一家下級法院裁定,這名49歲男子只是捐精者,否認他的父親身分。但高等法院法官承認,該男子在2006年捐精給女孩的生母,目的即是為了共同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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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澳洲法律專家認為,這項裁決的用意不是為了使未來父母考慮使用他人精子或卵子時感到恐慌,但仍強調謹慎的必要。迪肯大學(Deakin University)法律系助理教授西里(Cassandra Seery)指出,「在做這些長期的人生抉擇時,我們需要謹慎。長遠來看,法庭不會考慮我們當時的想法或我們的計劃,而是考慮什麽對孩子最有利。」
在法庭文件中,該名捐精者化名馬森(Robert Masson),女孩生母則化名帕森斯(Susan Parsons)。判決結果指出,馬森相信自己是女孩的父親,因此將支持及照顧她。馬森的名字被登記在女孩出生證明的「父親」欄位上,但在孩子受孕後,馬森和帕森斯發生衝突;女孩出生後便與帕森斯及其伴侶同住。
儘管如此,馬森還是積極參與女孩的生活,「在孩子的經濟、健康、教育及整體福利方面持續發揮作用。」當帕森斯及其伴侶2015年表示,他們計劃帶著女孩一起搬到紐西蘭,馬森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展開這場耗時許久的法律戰,以爭取合法的家長身份,阻止女孩和家人移居海外。
根據法庭文件,澳洲家庭法庭做出不利於馬森的判決,馬森隨後向坎培拉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最終,法官判定馬森與女孩間存在「極度親密且安全的」依賴關係,認為他在孩子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經超過一名捐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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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森的律師塔布萊爾(Tahlia Bleier)指出,「捐精者」一詞代表他除了精子以外毫無付出。她表示,馬森不該被冠上此標籤,且他擁有「共同撫養女孩的既定意圖,持久投入與女孩的關係」,展現出他想成為女孩父親的意願。布萊爾說明,「我們可能會看到越來越多捐贈者在家庭法庭上尋求參與孩子的生活,而時間會證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