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洪姓女子身上僅有26元,得知林姓友人只有1元起了同情心,未結帳就從超商拿了一個27元的飯糰給林男,吃上竊盜官司。法院審理時洪女冤喊,2人加起來共有27元,只是還沒結帳。但她萬萬沒有想到,林男竟在庭上反咬一口,害她被依竊盜罪判處罰金3千元,如易服勞役要關3天,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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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2019年3月8日洪女到高雄市一間全家便利超商,拿了放在展示架上價值27元的鮪魚御飯糰,沒有結帳便交給林男吃,店內員工發現後,趕緊報警處理。
洪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有拿御飯糰,但她矢口否認竊盜,辯稱,「我記得身上有26元,林男身上也有1元,還沒有付錢而已」;沒想到林男作證時卻說,「當時她跟我說飯糰是人家不要的」,當場打臉洪女。
法院認為,從林男的證詞可以得知,洪女本來就沒有付款的意願,不然她會告知林男「須一同付款」,因此不採信洪女證詞,但審酌洪女已經被扣下27元,應視為已經賠償超商,僅依竊盜罪處罰金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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