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當選無效首椿!2018年底選舉時,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的正、副競選總幹事及陳姓員工,以每票2千元不等賄選;雖然廖俊傑否認指使3人行賄,且他事前、事後都不知情,但宜蘭地院認為競選核心成員賄選,廖俊傑應知情並參與其中,判廖俊傑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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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國民黨籍的廖俊傑,2018年底在宜蘭原鄉的南澳鄉第4選區參選鄉民代表,同選區內也有無黨籍劉燈煌參選,結果廖男339票勝選218票的劉男,競選期間,張男、駱男是廖男的正、副競選總幹事。
落選的劉燈煌則是提告廖男透過張姓、駱姓、陳姓員工等人,以每票2千元不等代價賄選。庭訊時受賄的多名選民是證實,駱男、張男2人確有給現金要求投給廖男;另外,廖男公司陳姓員工也交付2千元賄款給陳姓女子。
宜蘭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廖男辯稱對張姓、駱姓、陳姓3人行為既無所悉,沒有參與也無授意,若依選罷法第120條規定,需以當選行為人為主體,但當選人若要行賄,幾乎不可能親自上場。張男、駱男是廖俊傑競選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是廖最值信任之人,其所作的賄選等行為,廖男應知悉並有參與情事,不採信廖男說法,判廖男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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