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長榮空服員自6月20日宣告罷工,至今已經邁入第13天,預計明(2)日9時在桃園尊爵天際大飯店重啟協商,而今日雙方火藥味濃厚,分別召開記者會各說各話,長榮航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秋後算帳」澄清,工會晚間也發布聲明回應,一次看懂雙方爭議到底卡在哪裡、雙方立場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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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參與罷工會員之權益需恢復至罷工前狀態
長榮公司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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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5/8 即公告基於罷工所帶來的衝擊,若罷工將取消優待票、年終與調薪措施,此作為影響全體員工而非僅是罷工會員,並非秋後算帳,出勤者不在此限,是給予支援同仁獎勵。
2.公司調薪與福利之給予,必須綜整考量公司整體營收與員工對公司營運之貢獻度。
工會回應:
公司從頭到尾不同意工會所提「禁搭便車條款」來保障工會會員,實則利用0508公告來分化員工。雖然公司所謂「適用全體員工」,但罷工期間全公司得合法不出勤者就只有空職工會員,其他員工並沒有「罷工期間不出勤」的選項,此說明無疑是打著獎勵之名,行處罰罷工人員之實。
第二條 / 會員資格、是否參與罷工、是否曠職,均由工會認定,公司要同意開放GPM(group meeting)工會宣傳時間,每場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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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公司回覆:
1.是否具備會員資格及是否參與罷工之認定,由空服員本人告知公司即可,不需憑證。
2.是否曠職應視空服員參加罷工之時間點,是否符合工會罷工通告。
3.GPM為公司機上案例回饋的課程,亦屬空服員勤務時間,難以挪給工會宣傳使用。
工會回應:
1 公司說法反覆,自從罷工啟動後,公司發送的email中提到,罷工結束後需提出會員證明,否則視同曠職,現在又說不需要檢附證明,長榮公司一貫態度說法反覆,如何讓會員在無白紙黑字簽訂團體協約情況之下信服公司會不秋後算賬。
2.針對18名組員是否合法參與罷工一事,工會律師重申:工會罷工起始點為6月20日16:00起,依法工會得命會員遵守紀律在該時間點後停止給付勞務,不論會員身處何處,會員得立即中止提供勞務,惟須注意他人生命及身體法益之保護,如未造成上開法益之侵害,相關行為亦同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免責規定之保護。會員是否依工會只是加入罷工,應以工會認定為主。工會明確表示,6月20日 16:00後表明參與罷工之會員,同受法律保障。
3 工會與公司協商態度一直以來都是抱持開放態度討論,如公司認為GPM 不適合讓工會參與,也請公司提出對案,而不是只用一句GPM不適合,拒絕討論。
第三條 / 公司不得對參與本次罷工之所有工會、工會會員、幹部以及協助人員為法律追訴及求償
長榮公司回覆:
參與罷工的基層會員,公司不會進行任何懲處。
工會回應:
工會訴求為工會、會員、幹部及協助人員,公司卻只願承諾不對基層會員懲處,有違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虞。其他幹部及工會呢? 何謂基層會員? 公司顯然規避以及慣用手法,模糊不清語意試圖混淆視聽。
第四條 / 公司有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者,公司同意遵從裁決結果,不再進行後續救濟程序。
長榮公司回應:
救濟程序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利,工會要公司概括放棄權利,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公司無法同意。
工會回應:
邱羽凡教授說,因為台灣的法律對資方的不當行為,本來就有「無法及時糾正,以及罰則過輕的問題」。並且罰則也過輕,違法的公司面對的只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加上如果 不理會裁決書的話,「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很奇妙地,違法35條這2款,沒有連續處罰。 換言之,長榮即使違法,付出的代價最多只是45萬元罰款的代價。
第五條 / 兩造同意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和平義務。
長榮航空公司回覆:
無意見。團體協約簽訂之後本就不得以妨礙團體協約存在而為爭議行為。
工會回應:
公司沒說的是,6/29團協會議中,公司方提出「罷工預告條款」。罷工預告期相關條例,如:罷工必須在30天前書面通知所有旅行社、明文告知罷工天數及退場機制、國內離島航線不得罷工等等。當初林寶水董事長承諾幹部的不秋後算帳條款一條未提,卻提出罷工預告條款,破壞勞資誠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