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子公司前協理涉收1.2億好處費 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賠千萬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在前往深圳工作期間,與設計部經理約定篡改測試驗收結果,並要求合作廠商給予「好處費」,光是2012年到2014年間不法獲利就高達2792萬多元人民幣(約1億2782萬元新台幣)。新北地院6月28日判翁男須賠償鴻海集團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鴻海土城總部。(圖/記者邱倢芯攝)

▲鴻海集團對翁男提告求償1000萬元。(圖/記者邱倢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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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翁男受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擔任富泰華的產品開發部門協理,期間卻與公司設計部的經理約定優先洩漏打樣規格參數,再自行篡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不當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一般市場採購價格為條件,向廠商討要「好處費」。

光是2012年到2014年間,合作廠商一共付出2792萬多元人民幣,還幫忙購買2799萬多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的社保。整起案件經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分別判處翁男、經理8年、8年2個月有期徒刑。

▲新北地院認為鴻海集團求償有理。(圖/記者陳雕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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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翁男的行為已經違反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鴻海集團考量到雙方合作多年的情誼,僅提告求償1000萬元(可請求款項超過1000萬)。但翁男認為,鴻海應該拿出約定書的正本而非影本,加上內容規定違約必須返還近3年內的報酬,自通知時起回算3年,他在這段期間並未領任何報酬。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鴻海出示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上有翁男的親筆簽名,而違約返還近3年報酬,主要是指實際領取報酬的最後3年,共計約1443萬多元,可見請求當屬有據,加上翁男已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因此判他應賠償鴻海集團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