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亡之前,臨終的過程,如果有選擇的餘地,你該如何選擇?對於如何選擇死亡之路的課題,應該有什麼的認識與準備?家人、醫師或社工,可能給予的協助是什麼?甚至法律上該有什麼規範,可以給死亡更多的選擇?
我國早在2016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這部號稱亞洲第一部賦予病人自主權利的成文法,在公布後3年施行,也就是2019年1月6日開始實施。在現實人生裡,死亡很多是上天的安排,沒有選擇餘地,而這部法律中的「病人自主」,其實只是卑微地在臨終(dying)和死亡(death)之間,是否接受醫療或拒絕醫療的選擇。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病主法》規定下的病人自主權利範圍,也就是俗稱的「善終」或「尊嚴死」,重點在於「臨終與死亡之間的路要如何選擇」的問題。依《病主法》第7條規定,對於危急病人,原則上仍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僅有符合《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始有例外。
這些例外可以求死的狀況,包含:1.末期病人;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至於如何走進死亡的路?它的方法是什麼?依《病主法》規定,病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後,所決定之醫療選項(Advance Directions,AD),僅有在符合前面的5種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時,可以選擇拒絕醫療。而一旦選擇拒絕醫療,也僅能要求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因此,並不包括要求醫師用積極手段終結其生命的選項。
以國內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赴瑞士執行安樂死─陪伴性自殺(accompanied suicide)案例來看,過程中,病人必須服下止吐劑,半小時後再喝麻醉劑「硫噴妥鈉」,然後陷入昏迷,直至呼吸系統癱瘓,約10分鐘或1小時內死亡。這種幫助病人安樂死的作法,在國內算是加工協助死亡,實質上等同殺人。依《病主法》的規定,病人並沒有所謂「安樂死」的選項。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至於重症或末期病人,以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簡稱ALS,俗稱漸凍人)而言,國內有患者透過家人質疑,其被禁錮在床上一、二十年,這樣活著有什麼意義,從而訴求能選擇死亡,尊嚴善終。然而,同樣的病症,英國名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讀大學時就發現罹患漸凍症,原本醫師預計他只能活兩年左右,但他卻活到2018年3月14日,享壽76歲。其間,他靠人工呼吸器維生,漸漸癱瘓、不能言語,卻使用語音合成器與外界溝通,更在學術上有不凡的成就。史蒂芬.霍金堅持不被病魔打倒,一生依舊華麗精彩!
不管是安樂死或尊嚴死,如何體現生命的價值與意義是不容忽視的課題。面對生與死,法律要給什麼樣的空間是公共議題,但對當事人而言,對於臨終的醫療選項,如何選擇與決定,就是人生的智慧了,這不是法律可以決定的!
好文推薦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