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2019年3月5日凌晨基隆市警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接獲報案,張姓、余姓警員前往處理酒醉鬧事案件時,張姓員警被簡姓醉漢持鑰匙刺傷頭部流血。在旁蘇姓民眾看到後出手阻止,被簡男控告傷害。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張姓員警證稱因為蘇及時阻止,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為考量避免扼殺民眾正常理性見義勇為的國民感情,宣告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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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9年3月5日凌晨警方接獲報案,指在某巷弄有人酒醉鬧事。大武崙所張姓、余姓警員隨即趕赴現場,到場時看到簡男,因酒醉大聲喧譁,並且一直罵髒話。兩人為免影響民眾安寧,便好意攙扶簡男返家,但簡男一直無法說清楚住家在哪裡,攙扶過程中,簡男突然右手持鑰匙攻擊張姓員警,造成張頭部受傷流血,情況相當危急。
在旁的28歲蘇男,看到酒醉簡男突攻擊警員情況危急下,便出手制止,因簡男酒醉現場混亂,余姓員警也上前壓制,造成簡男受傷,經驗傷頭部鈍傷、左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胸壁挫傷、下背挫傷,並提起告訴。
基隆地檢署檢方偵結,依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審理中張員出庭證稱,簡男突然持鑰匙攻擊他,蘇才出手阻止。他當時受傷了,情況很亂,最後是搭救護車就醫。當時要不是蘇及時阻止,他可能傷得更嚴重。
法官指出,簡男先破壞平和法律秩序,妨害民眾睡眠寧靜再先,警員到場處理,攻擊簡敬員警受傷在後,蘇男才幫忙出手壓制,否則張員受攻擊後果不堪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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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本案需綜合判斷起因、時地、目的、手段及動機等,方能維護實質法律公平、正義。簡男傷勢尚屬輕微,考量蘇男犯罪動機,目的及客觀犯行、主觀惡性,顯可憫恕,為避免無意義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及違反國民感情,宣告免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