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擔任營業用曳引車駕駛的黃姓男子今年1月16日凌晨3時許,將車輛停在台中市大安區南安路的路邊休息,沒想到張姓騎士經過該路段,來不及閃避自後方撞上,到院前就不治身亡。由於黃男停車時已跨越內側車道70公分,至今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台中地院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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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中提到,34歲的黃男當天從高雄市岡山區前往台中市大安區卸貨,抵達時已經是凌晨3時許,由於卸貨公司尚未開門營業,於是他將曳引車停在南安路路邊,自己則在車上睡覺、休息,但他沒有注意到車輛已經跨越內側車道,也未顯示停車燈光或擺放反光標示,導致張姓騎士在清晨5時30分左右騎車經過時,因為來不及閃避撞上車尾,連人帶車摔倒,造成頸部皮下氣腫併下顎骨折、呼吸衰竭等傷害,立即送醫仍在到院前不治身亡。
對於上述事實,黃男坦承不諱,並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事發路段為雙向的鄉間道路,黃男的車輛一停就跨越內側車道70公分,加上當時尚未天亮,又沒有任何警示措施,顯然張男的死亡與他的過失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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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事發後黃男因為和解金額遲遲無法達成共識,至今仍未與張男家屬和解,也未獲得諒解,考量到他並未負擔任何賠償金,家中還有同住的母親需要照顧,加上新舊法適用比較,最後改依修正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